第一条 总则
1、为了提升国际音视频智慧集成展参展商技术创新能力,发挥参展商产品研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演艺设备行业科技进步并引导演艺设备行业形成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氛围,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决定开展“国际音视频智慧集成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评选活动。
2、本次评选活动是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的领导下,由协会技术与评定部组织、实施。
3、本次评选活动面向国际音视频智慧集成展所有专业音响类、视频显示类、专业灯光类、舞台机械类参展商。
4、本规则所指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
第二条 评奖时间
1、申报时间:2023年4月15日-6月15日。
2、颁奖时间:2023年国际音视频智慧集成展展期内。
第三条 设立奖项
1、 专业音响类获取知识产权一、二、三等优胜奖。
2、 视频显示类获取知识产权一、二、三等优胜奖。
3、 专业灯光类获取知识产权一、二、三等优胜奖。
4、 舞台机械类获取知识产权一、二、三等优胜奖。
第四条 申报条件及评选标准
1、申报条件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总署或其他相关法定机构获取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国际音视频智慧集成展参展商(包括国际参展商)均可申报,参评单位如果符合条件可以同时申报多类评奖;
(2)所申报的知识产权必须在有效期以内;
(3)所申报的知识产权是在2021年3月16日至2023年6月15日期间获取的知识产权(以专利授权公告日为准);
(4)所申报的知识产权必须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5)每项知识产权仅限申报一个评选类别。
2、评审方式
评审采取分项记分,以累积分数高低确定获奖等级名单。
3、计分
(1)发明专利权分值为20分/项,以获取发明专利权数量乘以分值计算得分。
(2)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分值为4分/项,以获取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数量乘以分值计算得分。
(3)外观设计专利权分值为2分/项,以获取外观设计专利权数量乘以分值计算得分。
(4)参展商在专利维权投诉中有国家司法部门胜诉记录为5分/次。
4、评选标准(评委会将根据申报企业数量做出适当调整)
(1)专业音响按累积得分的高低排列:
1-3名为一等奖、4-10名为二等奖、11-24 名为三等奖。
(2)视频显示按累积得分的高低排列:
1-3名为一等奖、4-10名为二等奖、11-24 名为三等奖。
(3)专业灯光按累积得分的高低排列:
1-3名为一等奖、4-10名为二等奖、11-24 名为三等奖。
(4)舞台机械按累积得分的高低排列:
1-3名为一等奖、4-10名为二等奖、11-24 名为三等奖。
第五条 申报程序和要求
1、参评申报者应按照要求填写《2023年度国际音视频智慧集成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评奖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上《申请表》中所列获取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同时申请多类评奖的企业需按类别将《参评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明细表》及相应证书复印件单独分类填报、整理,混合填报无效。
2、《申请表》和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装订成册后要加盖骑缝章,直接寄送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技术与评定部。
3、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15日,逾期不予受理。
4、评奖不收取任何评奖费用。
第六条 评选
1、评选机构
(1)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技术与评定部组织评选委员会。
(2)评选委员会由业内专家、协会有关人员、参展商代表人员等组成。
2、评选程序
(1)初审—由评选委员会依照计分标准计分,并计算出累积分值,各专业类别分别依次排出入围参展商。
(2)复审—由评选委员会的参展商代表人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对有争议之处召开评选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裁定。
(3)公示—将评选入围的参展商名单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官网公示,接受所有参展商监督。
(4)审定—评选委员会将依规对公示过程中被投诉有弄虚作假行为且确有证据的入围参展商取消参评资格,从入围名单中除名;其余将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之标准排列出获奖名单,并在2023年度国际音视频智慧集成展展期内公布。
第七条 奖励
1、颁发2023年度国际音视频智慧集成展参展商获取知识产权优胜奖奖牌、证书。
2、在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网站刊登获奖名单。
第八条 附则
1、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技术与评定部。
2、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
2023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