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艺传承发展计划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和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实施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推动曲艺传承发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计划。
一、重要意义
曲艺历史悠久、魅力独特,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是我国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下称“非遗”)。推动曲艺传承发展,对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华文脉,增强文化自信,繁荣文艺事业,推动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提高曲艺的传承发展能力,充分发挥曲艺在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曲艺为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融入现代生活、弘扬时代价值为导向,加强曲艺的赓续传承,不断赋予曲艺新的时代内涵,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坚持以说唱表演作为基本实践形式,不断提高曲艺的表现力和感染力,有效保持曲种的独特性、多样性和丰富性。
坚持以传承人群为核心,充分尊重传承人群的主体地位,着力提高传承人群的传承能力,保障传承人群的合法权益。
坚持整体性保护的理念,维护曲艺生态,培育曲艺受众,不断增强曲艺的生命力,促进曲艺的可持续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25年,曲艺类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档案建设和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基本完成;曲艺类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曲艺类非遗传承人群文化自信和可持续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曲艺演出场所数量和演出实践频次持续增长,形成一批驻场演出场所和专题品牌活动。通过本计划的实施,曲艺的整体活力显著增强,存续状态持续好转,曲种特色更加鲜明,传承队伍有效扩大,受众群体明显增加,曲艺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得到充分发挥。
三、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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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调查评估,完善档案信息。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为重点,以省(区、市)(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单位,组织开展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集中调查,全面掌握其主要传承队伍、代表性节目、演出场所和演出频次等基本情况。在调查基础上,开展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评估。对存续状况不佳的项目,作为急需保护的项目,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加强对集中调查和存续状况评估所取得信息、资料的保存、管理和利用,全面建立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完整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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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管理,夯实保护责任。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为重点,定期开展保护单位履责情况检查,对履责不力的保护单位进行及时调整和重新认定。鼓励将专门从事曲艺演出实践、具有履责能力、能够直接开展传承的演出团体认定为保护单位。进一步加强对保护单位的管理,指导保护单位制定并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鼓励采用签订协议或责任书的方式,进一步明确保护单位责任,加强日常监管。鼓励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项目保护传承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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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项目记录,加强成果利用。以非遗记录工程为依托,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为重点,组织开展曲艺记录工作,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全面、真实、准确地记录项目信息。加强曲艺传统曲本(脚本)和音像资料的搜集整理,保留珍贵历史信息。加强对全社会曲艺记录的收集和整理,定期汇总形成记录成果目录,有条件的地方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记录成果出版和传播,以资保护传承和后续转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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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传承队伍,提高传承能力。指导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制定年度传承人才培养计划,定期招收学员,组织授徒传艺,不断壮大青年传承队伍。鼓励中青年传承人重视并加强曲艺基本功锻炼,扎实掌握表演技巧,全面领会曲种特点,切实传承曲种精髓。支持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切实履行传承义务,培养后继人才。建立学徒名单备案更新制度。鼓励技艺精湛、符合条件的曲艺类非遗中青年传承人,申报并进入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以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为依托,面向曲艺基层表演团体和从业艺人,开展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帮助提高文化素养、演出水平和创作能力,更好适应现代演出市场需求。鼓励民间曲艺工作者积极开展授徒传艺。鼓励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相关机构与专业艺术院校或艺术职业院校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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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出优秀作品,满足人民需求。支持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各类表演团体挖掘、整理优秀传统节目,尤其是经典长篇节目,逐步恢复演出。鼓励根据现实生活需要,对传统节目进行改编或再创作,增强其表现力和吸引力。鼓励根据曲种特点,创作体现时代精神、植根人民日常生活、反映当代人民喜怒哀乐、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的现代曲艺作品。鼓励开展不同曲种之间的相互交流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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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曲艺演出,增加实践频次。以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为重点,扶持曲艺开展驻场演出。指导各地积极协调本地区各类公共文化设施或演出场地,尤其是非遗中心、非遗(博物)馆等,为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各类表演团体开展驻场演出提供免费或优惠场所。鼓励将已在剧场、书场、茶楼(茶馆)等固定演出场所常年开展驻场演出的表演团体纳入扶持范围。鼓励在曲艺项目丰富、观众氛围浓厚的地方探索挂牌设立“非遗曲艺书场”,开展专门驻场演出。鼓励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各类表演团体与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直播平台等开展合作,探索设立曲艺电视书场、广播书场和网络书场,开展多种形式的演播活动,拓展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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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展演活动,繁荣曲艺市场。组织举办“全国非遗曲艺周”活动,展示曲艺传承发展成果,推出曲艺优秀传承人和优秀作品。鼓励各地组织区域性曲艺会演,逐步形成曲艺专题品牌活动。扶持马街书会、胡集书会等民间曲艺展示交易集市的发展。鼓励各地在各种曲艺相关展演会演中增设交易环节,推动曲艺演出交易。鼓励和引导曲艺项目进入城市和乡村旅游演艺市场,与当地旅游发展相结合,拓展更大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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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曲艺普及,扩大曲艺受众。定期组织开展曲艺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等活动,普及曲艺知识,推广曲艺项目,培养曲艺受众。鼓励对曲艺及其相关环境开展整体性保护,维护和培育曲艺传承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有条件的地方鼓励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鼓励各地积极借助各种媒体资源,创新传播渠道,搭建传播平台,加强对曲艺的宣传报道,扩大曲艺的社会影响,为曲艺传承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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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学术研究,加强专业指导。鼓励相关院校、研究机构、非遗保护机构等积极开展曲艺项目调查研究,深入研究曲艺项目的传承发展规律,重点挖掘整理曲艺所蕴含的当代价值、人文精神和文化内涵,为曲艺项目的传承发展实践提供坚实的学术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曲艺理论研究,推动完善曲艺相关学科建设。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加强部署。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曲艺传承发展工作,认真落实本计划各项任务措施。文化和旅游部负责本计划的统筹部署,定期对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和检查。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计划在本区域范围内的组织实施,根据各项任务措施,制定工作方案,推动各项任务有效落实。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指定的责任分工,加大执行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实施。
(二)统筹力量,加强管理。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指导曲艺类非遗代表性项目所在地区非遗保护中心发挥进一步管理职责,加强与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和各类表演团体的业务联系,并引导区域内各方力量参与项目保护传承,壮大工作队伍。
(三)落实资金,加强保障。文化和旅游部将通过国家非遗保护专项资金为本计划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各地积极协调本级财政,为本地区曲艺项目传承发展提供相应资金扶持,或纳入相关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同时,鼓励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动员和吸纳社会资金,支持曲艺传承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