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照明最初只是为照亮被摄对象,服务于拍摄工作,随着影视艺术文化的发展,艺术品味的提高,使原有的舞台灯光设计理念渗入影视照明设计之中。
光是人类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最基本的功能是照亮整个物质世界,人们对自然光的存在习以为常。然而闪电、极光、晚霞、月光、彩虹等现象,又让人们对光的神奇产生美感。古代人利用自然光影估算一天的时间,计算树木或建筑物的高度,随着历史的演变进化,人们开始制造光源,利用松脂、蜡烛、煤油以及电来照明,进而将光引入舞台演出,构筑出一个个舞台艺术场景,并形成了一套独特的舞台灯光艺术语言。影视艺术是一门新的艺术,影视照明最初只是为照亮被摄对象,服务于拍摄工作,随着影视艺术文化的发展,艺术品味的提高,使原有的舞台灯光设计理念渗入影视照明设计之中。
光是一种无从捉摸的表现手段,它能够起美化作用,也能够起丑化作用,一切视我们如何利用而定。如果将光恰到好处地应用到一部影视作品中,使影像产生的艺术魅力与观众共鸣,那么影视照明的科学性与艺术性也就得到了确认。每位灯光设计师都有自己的个性、特长,但在平面画面中表现三度空间世界,大体上不会脱离三种基本处理方法:
(一)剪影法:侧重于主体轮廓,完全湮没主体的色彩、影调、表面结构和表面造型,装饰性极强。
(二)平光法:造成一种平淡的二度空间效果,以图案、表面细部和色彩为主,尽可能消除阴影。目前大多数的新闻访谈、扣像节目多用此方法。
(三)明暗对比法:重点放在突出表现一种立体感和深度感,它是通过周密控制色调的层次、各平面的亮度、色调的区分和阴影的构成而实现的。这种方法在影视照明设计中最为常见,使我们不觉得是一种有意造成的效果。
三种处理手法各有特长,在实际运用中往往相互配合。高明的灯光设计师在把握上述三种造型处理方法之外,更重要的是要有驾驭影像画面色彩、色调的能力。不同的色彩、色调展现出不同的场景、不同的节气、不同的时间等,还使人产生不同的情绪反应。一个画面色彩效果的体现必须在不同色彩的相互搭配和对比中产生。影视灯光色彩设计与布景、服装、化妆的关系密切,在实际应用中如何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关系十分重要。
影视灯光大致分为电影灯光照明和电视节目灯光照明,其特点是多讲求还原客观自然光效,多追求光效真实性、合理性,布光时多考虑摄录设备与光源的协调性。
1、电影灯光照明
电影灯光照明分为外景灯光照明和室内灯光照明。外景灯光照明一般要尊重自然光线的规律,尽量重现或适度补充自然光效;室内灯光照明则要求充分考虑感光材料的特性,依据胶片种类和感光度的不同使用照度和色温适度的灯具。所选用的灯具以传统灯具为主,但功率相对较大,光源色温较高。同时还要注意感光材料的宽容度,严格控制光比。
2、电视节目灯光照明
电视节目灯光照明主要分为影视剧照明、演播室照明和电视新闻外景照明等方面。
(1)影视剧照明
影视剧照明同电影灯光照明比较接近,不同的是摄像机对于照度的适应范围要弱,但对色温的适应性要比胶片好一些。
(2)演播室照明
演播室照明作为特殊的塑型光效有着它自身的特点,即在确定布光方案前,要详细了解所用摄录设备的性能特点,并对播音员的面部特征作分析研究,同时还要考虑其他造型手段(如发式、服装面料和颜色等)对人物造型的影响,以便通过布光达到理想的画面效果。背景光的亮度要低于人物光,与人物光的比例宜在1:1.5 至1:2之间。在布光时要尽可能减少阴影,把多余的光控制在播音员背后。在色彩运用上不要过深、过杂,宜用浅色调或中性色,色彩过重会影响播音员的服饰和形象,造成喧宾夺主。还要根据男女播音员的脸部特征,确定主光灯位。若两人的脸型差异较大,需分别设定主光,灯位的高低、角度要依人物脸型确定。主光是人物造型的主要光源,是塑造人物形象、体现人物轮廓和肤色气质的光,灯的方位角度要依据人物的面向和脸部特征而定。一般情况下,主光灯在播音员面向一边。布光中女播音员的灯位不宜过高或过侧,主光的位置一般在平行度的30°~50°,高度以坐姿时鼻影再偏下一点为佳。一般辅助光的影子不要过鼻梁,避免蝴蝶型鼻影,亮度与主光亮度的比例以2:1至2:1.5为宜。面光用来照射人物的正面,灯位一般在人物面部高度偏上,在机位上抛度的30°左右。也可采用双灯面光,即先用柔光灯进行面部照明,再用小型灯加眼神光。轮廓光是用来勾画人物线条和立体轮廓的光线,它能增强画面的纵深感,突出人与景物空间层次,在人物造型上能体现发饰、肩部服装的质感、立体感。其灯位一般在播音员背后上抛度45°~65°,亮度需高于主光,光比宜在2:1左右,但不宜过亮,以免产生不自然的感觉。
(3)电视新闻照明
电视新闻照明最基本的功能是纪实,此外还有很强的造型力。在拍摄外景照明时,要求电视新闻灯光师必须要在很短的时间内把光布好、布准、布匀、布稳,尽可能模拟、仿照真实的时空照明、找准照明的角度与光比。在机位确定后,就要做灯光布置。通常情况下,主光应从摄像机与主持人之间连线的左右45°角投射。辅助光则在主光的另一侧补助,其高度是主持人抬手的高度,也就是在摄像镜头的水平上方45°角以下,当然辅助光不能高于主光。逆光应在主持人背后左右45° 内,高度应在摄像镜头水平以上45°~63°的区域内,这样发型光的灯影恰好落在主持人身上和肩膀上,使主持人和背景明显分开,形成了很强的立体效果。
背景光要根据背景的材料及其与主体的亮度来决定,它要求色调单一、干净、利索。电视由于技术宽容度不如电影强(电影为128:1,电视为40:1左右),因此一般情况下,电视的光比应控制在40:1左右。有数据表明:主光与逆光之比最好为1:2或1:1.5、1:1.2,主光与辅光之比是1.5:1,逆光可略强一点。总之要做到逆光强于面光,主光大于辅光,辅光低于主光,主体亮于背景。
电视照明本身有其独特的工艺性质和艺术特征。从工艺上讲,它既不是舞台照明的翻版,也不是电影照明的简单延续。舞台照明是一种适应人眼视觉效果的照明,电影照明是适应胶片技术特性的照明,而电视照明是适应电视摄像机技术特性的照明,当然并不能否认电视照明与舞台照明、电影照明之间相互借鉴的关系。从艺术表现形式上讲,电视照明表现形式更丰富,变化更多,工程量更大,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把工作做好。
电视照明效果如何,最终体现在电视荧光屏上,它必须能够增加场景的真实感和空间感,产生有美感的图像并提供电视摄像机工作所需的足够照度。判断一场电视照明的可行性,应以摄像机的镜头为评判标准,因而电视照明设计与肉眼观看的舞台演出照明设计存在一定的差别。摄像机工作要求在足够照度的基础上,再进行场景的明暗、色调设计,达到所需的画面艺术效果。每位灯光设计师(也包括服装、化妆设计师)对色彩、造型都有各自的特长或偏爱,不管是喜欢对比强烈、色泽艳丽的风格,还是喜欢柔和、宁静的风格,最终的效果应该是画面有美感,能让观众接受,能体现影像的艺术性。
不管是即兴式的照明还是全面系统的照明,在许多场合由于电源、设备、灯光位置、安全问题、未经排练等多方面限制,照明处理在很大程度上采取了折衷解决的办法。但作为照明设计师,必须适应摄制节目的各种条件限制,最大化地做好照明设计工作,使节目达到最好效果。
随着科技的发展,从松脂照明、蜡烛照明、煤油照明到电照明,从闸刀板控制电照明到现在的数字化电脑控制灯光照明,灯光设备硬件已步入高科技时代,这给灯光设计人员提供了高质量的辅助工具,使设计空间越来越广阔。如何提高设计师的设计能力,如何提高设计师的艺术品位及体现个性化,是每位灯光设计者应关注的问题。应用好现有的各种灯光设备,把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在视觉画面上充分地体现出来,使画面效果达到最佳,这是每位灯光设计者工作的目的,在此希望与各位同仁互勉互励。
来源:威尔帝科技